近几年,互联网金融、互联网医疗、互联网交通等领域的新业态方兴未艾,传统行业的监管制度在互联网领域显得力不从心。以互联网交通为例,滴滴打车、快的打车、神州租车等打车软件以“共享经济”的形式打破了出租车公司长期以来的垄断状态,专车、快车、顺风车的出现更是改变了出租车行业的传统运营模式。尤其是“专车”运营模式,对出租车行业原有的监管模式形成了新的挑战,专车运营带来的运营准入问题、出租车价格管理、专车司机资质等诸多监管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。
党中央、国务院2015年3月印发的《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,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》明确要求,要破除限制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的准入障碍,为新的业态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。为推进“互联网+”行动,政府部门要以积极的姿态支持新业态的发展,贯彻落实《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》,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,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,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。破除行业壁垒,推动各行业、各领域在技术、标准、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,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,有序开放电信市场,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;同时,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,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。
在“互联网+”时代,数据特别是大数据资源已经与农业时代的人口土地、工业时代的钢铁石油一样,成为关键战略资源。大数据是交通运输、电力网络、智慧城市等国家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依赖的重要基础设施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数据资源管理,研究出台国家大数据战略,提升国家大数据掌控能力。要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,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,出台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管理规定。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分类,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,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,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。
简言之,“互联网+”时代需要创新,但创新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,需有利于建立平等公正的竞争秩序,需符合消费者的一般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